符合计划生育和收养方面法律法规,合法收养子女的女性、男性或夫妻
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:
1、计划生育服务证;
2、全家户口簿;
3、单位出具的婚姻、生育情况证明;
4、《收养子女生育情况证明表》一式两份。
申请人为男性的:
1、户口簿;
2、单位出具的婚姻、生育情况证明;
3、《收养子女生育情况证明表》一式两份。
温馨提示: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,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。
1、将完整办理资料交男女双方现居住地村(居)委(申请人为男性的,将材料交现居住地村(居)委),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。
2、申请人持核实过的《证明表》及材料原件、复印件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镇、街道计生机构(申请人为男性的,将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镇、街道计生机构),镇、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。
3、镇、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《证明表》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生局(申请人为男性的,将材料交现居住地区计生局)。区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,加具意见,并将《证明表》及材料退回镇、街道计生机构。
4、对经区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,镇、街道计生机构将《证明表》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。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、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。
1、男女双方现居住地村(居)委(申请人为男性的,到居住地村(居)委)
2、女方现居住地镇、街道计生机构(申请人为男性的到本人现居住地镇、街道计生机构)
办理时限:13个工作日;
办理费用:免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