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清远市常住户口;
2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(村)民。
温馨提醒:
虽符合办理对象的规定,但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;
1、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;
2、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;
3、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;
4、违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。
1、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;
2、一式两份,表中应载明家庭成员、收入等有关情况。
3、家庭收入状况相关证明材料。
温馨提示: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一般可到当地民政局开具。
1、由户主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,向户籍所在居(村)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,如实填报一式两份,并提供相关材料;
2、居(村)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10日内,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在10日内审批,签署意见后,再上报至县级或市级民政部门,并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
3、决定批准的,将下发《城乡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。不予批准的,将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户籍所在居(村)民委员会
30个工作日左右